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建设和谐校园,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,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、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,倡导互助精神,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,特设立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。
第二条 为广泛筹集爱心基金,规范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,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强化社会监督,做好特困学生的救助工作,特制定本管理方法。
第三条 成立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,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。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。
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遵循公开、透明的原则,依照本条例开展各项捐助活动。
第五条 爱心基金捐助范围为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全体在校学生。
第二章 基金来源
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全体师生自愿捐款。
第二条 校内外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校友的捐赠。
第三条 特殊需要时,向学校申请爱心基金补助。
第四条 其他资助。
第三章 基金募集
第一条 基金募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。
第二条 设立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专用帐户,基金捐赠可以采用转帐或者汇款方式,捐赠人也可亲自到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(西二406办公室)进行捐赠。
第三条 严格办理受赠登记,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。
第四条 暂不接受物质捐赠。
第四章 基金使用原则
第一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对象:用于学生大病、重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;特困学生或家庭重大变故学生的生活和交通费补助;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此性补助。
第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受赠申请,并填写《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受赠申请表》。
第三条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的10月召开会议讨论资助事宜。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讨论资助。
第四条 定向捐款由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捐赠人意愿直接实施。
第五条 本基金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五章 基金管理
第一条 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,每年12月向学院师生通报本年度的基金捐赠及使用情况。
第二条在接受捐赠时,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出具收款收据,募捐所得资金要及时入帐,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资金和帐目,财务状况随时接受审计。
第三条 基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接受全院师生监督,接受捐赠人对其捐赠基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督。
第四条 建立爱心基金档案:包括捐赠者档案、受赠者档案。由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。
第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,由宁波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讨论决定。
第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起执行。